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p>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知名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p>
这句话,用人话翻译一下,大致是什么个情况呢</p>
就是说,符合下列条件,就可以白看白听白玩别人的书影视游戏音乐,不用给钱。但依然要申明“转载”,不能连署名权等“其他权利”都侵犯。让作者没钱赚但好歹要赚个名声</p>
这条法条,也可以用一个法律术语来概括,那就叫“著作权的合理使用”。</p>
可以说,互联网免费传播惹来的版权问题,十几年来都是围绕着这一条法条做文章的。这是当之无愧的被互联网公司应用最多的法条。</p>
“合理使用”的情况包括哪些呢</p>
这就要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以后的内容了。</p>
“为个人学习、研究,而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p>
“为介绍、评论而在作品中适当引用”比如写文学评论的人,引用部分原文</p>
“为报道新闻时事而不可避免地引用”</p>
“为学校课堂教学货科学研究目的”</p>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而”</p>
“图书档案纪念馆为保存版本而复制”</p>
法条很长,这一条足足列了13大类的情况为了不水字就不把那些罕见情况写完了,有兴趣自己百度就好</p>
正是因为有了这一条法条,在网上看到的字幕组和视频下载资源,才往往会打“本字幕用于教学科研目的,请在下载后2小时内自动删除”,或者“本视频用于个人学习、研究目的,请于下载后24小时内删除,且不得二次转载”等幌子。</p>
虽然地球人都知道:这些东西人家下载了之后,就是拿去盗版白看的、是不符合“合理使用”的。</p>
但只要把“著作权法第22条”的一鳞半爪文字,在资源上那么一贴,似乎就贴上了保护伞,真的变成了“合理使用”,而网站方也有了借口,可以成功套用降智光环来装傻:</p>
什么你说这个资源侵权了</p>
哎呀真对不起我审查的时候没看完,就看了个开头。我还以为这部火影忍者,只是这个up主自己做的影评视频呢没想到他是原片照搬的呀哎呀呀太没节操了</p>
蛤你说影评吐槽节目怎么会有500集这么多哎呀我也不知道啊,我们的审核人员不专业的,没看过动画片,不知道原版有多少集。</p>
行,我们马上删这个资源而且以后一定请更专业的内容审核人员把关确保不用“连火影影评不该有500集”这种低级问题都看不出来的临时工</p>
这样,网站就没事儿了至少在2013年以前,这样就真没事儿了。</p>
而且,国家多年来也是纵容和默许这一点的。</p>
毕竟要是好莱坞大片和东瀛动作电影都要付钱,拿得掏多少外汇呢。</p>
著作权法自1990年9月7日通过以来,此后20多年的斗争、修改历程中,这“第22条”几乎就没怎么改过。</p>
但是,围绕着这“第22条”的斗争,却在法律界无时无刻持续博弈。</p>
毕竟,法条只说了“基于商业目的”而如何如何,就“不属于合理使用”。</p>
但,什么叫“商业目的”呢</p>
这四个字太宽泛了。</p>
传播资源的经营者直接收钱,那肯定是“商业目的”吧</p>
可如果不收钱、但是网站上有商业广告呢算不算“商业目的”</p>
又进一步,如果商业广告都从来没打过,但就是帮up主吸粉了呢算不算“商业目的”</p>
要是连粉都没吸,但纵容up主一次性发“软文视频”呢算不算“商业目的”</p>
商业模式的“迂回性”创新,是无穷无尽的。</p>